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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签订的分别赡养父母协议无效
被引:1
作者
:
李益松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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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益松
李志平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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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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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机构: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志平
机构
:
[1]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
人民司法
|
2014年
/ 12期
关键词
:
赡养协议;
赡养义务;
父母;
D O I
:
10.19684/j.cnki.1002-4603.2014.12.011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裁判要旨】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承担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因该协议免除了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无效;在重新确定子女赡养义务的份额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以经济为内容的赡养义务上,酌情减轻已经对一方父母尽过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的份额。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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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0 / 41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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