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签订的分别赡养父母协议无效

被引:1
作者
李益松
李志平
机构
[1]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赡养协议; 赡养义务; 父母;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4.12.011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裁判要旨】子女因赡养父母订立的各自承担赡养一方父母的协议,因该协议免除了子女对父或母一方的赡养义务,应当认定无效;在重新确定子女赡养义务的份额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以经济为内容的赡养义务上,酌情减轻已经对一方父母尽过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的份额。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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