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值得商榷的问题——以有关业主共同意思表示的规定为视角

被引:1
作者
孙丽
吕云凤
机构
[1]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系
关键词
物权法; 业主; 共同管理;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物权法》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这种双权重、高比例的规定过于严苛,妨碍全体业主准确、便捷、有效地作出合法的意思表示。物权法也没有赋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实践中不利于全体业主实施有效的诉讼救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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