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学术期刊
新闻热点
数据分析
智能评审
立即登录
《物权法》中值得商榷的问题——以有关业主共同意思表示的规定为视角
被引:1
作者
:
孙丽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系
孙丽
吕云凤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系
吕云凤
机构
:
[1]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系
来源
: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
2007年
/ 02期
关键词
:
物权法;
业主;
共同管理;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物权法》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这种双权重、高比例的规定过于严苛,妨碍全体业主准确、便捷、有效地作出合法的意思表示。物权法也没有赋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实践中不利于全体业主实施有效的诉讼救济。
引用
收藏
页码:31 / 34
页数:4
相关论文
未找到相关数据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