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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刑法第18条——兼谈对精神病人违法行为处理的不足和完善
被引:8
作者
:
何恬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何恬
机构
:
[1]
西南政法大学
来源
:
法律与医学杂志
|
2007年
/ 03期
关键词
:
法律精神病;
疑病从无;
刑事责任的评定主体;
吸毒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间歇性精神病;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司法实务中,人们对《刑法》第18条的理解有些偏差,如①对条文中提到的"精神病"只停留在精神医学的层面来加以解释;②错误地认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法学条件;③错误地认为发病期的精神病人作案皆无罪或减罪;④错误地认为鉴定医生是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此外,该条规定需要完善,如①是否可考虑去掉第2款;②对有病无罪的那部分病人处理措施规定得太单一;③宜增加对吸毒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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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47 / 253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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