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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理论前提(从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的角度)
被引:32
作者
:
梁凤云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梁凤云
机构
:
[1]
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
法律适用
|
2006年
/ 05期
关键词
:
行政诉讼法修改;
权力行为;
公权力机关;
客观诉讼;
行政诉讼类型;
原告资格;
维持判决;
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
监督行政机关;
主观诉讼;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从总体上讲,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是一种客观诉讼制度。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是大陆法系的划分方法。客观诉讼是指以监督行政公权力行为为主要意旨的诉讼类型,在具体制度中表现为法院仅仅就行政公权力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例如,德国的规范性审查诉讼、日本的民众诉讼、机关诉讼等。主观诉讼是指以回应原告诉讼请求为主要意旨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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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2 / 75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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