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若干理论前提(从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的角度)

被引:32
作者
梁凤云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修改; 权力行为; 公权力机关; 客观诉讼; 行政诉讼类型; 原告资格; 维持判决; 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 监督行政机关; 主观诉讼;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从总体上讲,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是一种客观诉讼制度。客观诉讼和主观诉讼是大陆法系的划分方法。客观诉讼是指以监督行政公权力行为为主要意旨的诉讼类型,在具体制度中表现为法院仅仅就行政公权力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例如,德国的规范性审查诉讼、日本的民众诉讼、机关诉讼等。主观诉讼是指以回应原告诉讼请求为主要意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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