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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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机构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 人事管理; 审判活动; 执行职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基层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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