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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自治机构的完善
被引:2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黄武双
机构
:
[1]
华东政法学院
来源
:
法学
|
2002年
/ 02期
关键词
:
物业;
物业管理;
业主;
非法人团体;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293.93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我国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中的自治管理机构应设计为:物业区域内的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业主)组成一个非法人性质社会团体———业主团体,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团体的执行和代表机关。决策权应归属于权力机关,即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形式以多数决规则对待决事项予以议决。决议形成之后的具体实施,则交由业主委员会完成。业主团体对外实施具体行为时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进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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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5 / 50
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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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物业管理人士的几大困域
[J].
程捷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程捷
.
北京房地产,
1998,
(11)
:20
-22
[2]
房地产法律问题解答与案例评析[M]. 经济管理出版社 , 曾萍主编, 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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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业管理人士的几大困域
[J].
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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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捷
.
北京房地产,
1998,
(11)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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