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与调整对象立法研究

被引:46
作者
尹田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总则; 基本原则; 民法调整对象;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6.05.00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草案》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具有科学性,但其增设的"自觉维护交易安全"和"环境资源保护"两项基本原则均涉及公共利益保护,该两种利益的保护只能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才能实现。交易安全保护不可能成为民事主体的行为规范,而环境资源保护则被公序良俗原则所包含,故这两者均不应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草案》在有关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中,将"非法人组织"纳入民事主体范围值得商榷,在立法表述中,改变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表述先后顺序,既没有根据,也没有必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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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 / 19+175 +175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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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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