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一种法哲学思考

被引:24
作者
李俊丰 [1 ]
姚志伟 [2 ]
机构
[1]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2]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人格; “近人性”;
D O I
10.16067/j.cnki.35-1049/c.2018.06.008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人格的问题,是解决人工智能所引起的诸多法律前沿争议的一大关键。从人工智能发展的趋势看,人工智能具有"近人性",这决定了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本质上之有无;从法律史的角度看,法律人格是一种社会建构,认可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并不以"人工智能是人"为前提;从人工智能的现状看,其已开始具有独立影响他人权利义务的能力,考虑认可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已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面对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我们有必要对认可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保持一种开放性态度。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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