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决定的法理——法学理论在生态文明中的革命

被引:50
作者
徐祥民
机构
[1]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类; 生态文明; 法律规范; 法学理论; 法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由国内十六位著名法理学家合作编写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暨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法理学》,在2003年修订后的第二版中增加了一章“法与生态文明”。法理学家在教材中明确指出,“生态文明需要法律确认和保护”。[1]本刊在此推出由徐祥民教授主持的同题笔谈,不仅从法理的层面阐述了法学理论在生态文明中的革命,而且结合生态文明背景下的环境法制建设、环境法学理论发展,做了言简意赅的表达,反映了学者们对“法与生态文明”的新认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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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条
  • [1] 告别传统,厚筑环境义务之堤
    徐祥民
    [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 (02) : 7 - 8
  • [2] 战争与和平法.[M].(荷)格劳秀斯(Grotius)著;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 [3] 法理学.[M].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 [4] 法哲学范畴研究.[M].张文显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马克思;恩格斯 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编.人民出版社.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