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浅论

被引:6
作者
沈晖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
独创性; 版权保护; 数据库; 数据库系统; 邻接权; 作品传播者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 汇编作品; 法律保护;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 一、引言 近年,随着信息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成为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对于数据库,狭义上仅将其理解为电子数据库,欧盟在其《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96/9/EC,以下简称《指令》)中即采此义。广义的数据库则不限于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数据集合,不仅包括电子数据,亦包括非电子数据,TRIPS协议(1994)即采此理解,在该协议第10条之2明确规定了数据库和汇编作品的保护:“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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