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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弱影响的实证分析——基于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视角
被引:8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鲁明易
机构
:
[1]
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
来源
:
国际金融研究
|
2005年
/ 03期
关键词
: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混业经营;
金融控股公司;
影响;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837.12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1999年11月12日,被视为美国金融服务业转折点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成为正式法律。该法案废除了1933年《格拉斯-斯第格尔法案》中关于禁止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款,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相互渗透。本文简要回顾该法的重要条款并通过对《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颁布五年来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行为及绩效的分析来说明该法对美国金融业并未构成像人们普遍预期的那样强烈影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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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M].黄毅;杜要忠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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