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被引:9
作者
梁慧星
机构
关键词
民法; 基本原则; 民事立法; 权利滥用; 经济体制改革; 经济改革;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 等价有偿原则; 民事活动;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87.04.001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它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的任意规定,而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以及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因此,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与一切剥削阶级的民法划清了界限。同时,我国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民法所具有的中国特色,使我国民法区别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主要是在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所发生的商品
引用
收藏
页码:3 / 10
页数:8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