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涉及的刑法问题

被引:41
作者
刘明祥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器官移植; 捐献; 盗窃尸体; 新型犯罪;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1.06.010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医生为移植而摘取活人的器官,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本理由是有供者的承诺。任何人不能为移植而摘取无承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器官,也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强行摘取不同意捐献器官者的器官,否则,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医生为移植而摘取尸体器官,一般不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但如果无死者生前的承诺,也未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又无其他法定的特殊事由,则是非法行为,应受民事或行政处罚。器官移植诱发了买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以及进行人体试验等新型犯罪。我国应尽快立法,增设这些新的罪名及其处罚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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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0, (04) :20-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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