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目标主义:关于环境法直接规制目标的思考

被引:87
作者
徐祥民
机构
[1] 中国海洋大学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环境质量目标; 总行为控制主义; 不法行为惩罚主义;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5.06.007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生态文明要求环境法反映环境保护的本质,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目标。不法行为惩罚主义的环境法以行为人"不犯"为直接规制目标,无法控制由不同环境消费者实施的总行为;总行为控制制度以控制总行为作为法律的直接规制目标,可以控制总影响,便于实现既定的控制目标,但这种制度下的总行为控制边界不一定符合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环境质量目标主义主张把环境质量目标确定为法律的直接规制目标,并根据环境质量目标的要求构建环境法。环境质量目标主义环境法是环保目标先定的法、政府负责的法、服从科学的法,既便于实现立法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又能使法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更符合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环境质量目标主义环境法的制度主要有环境质量标准制度、环境决策制度、环境规划制度和环境质量及环保业绩评估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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