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珠三角契约文书反映的妇女地位研究

被引:7
作者
刘正刚
杜云南
机构
[1] 暨南大学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
关键词
清代; 珠江三角洲; 契约文书; 妇女;
D O I
10.13469/j.cnki.zgshjjsyj.2013.04.007
中图分类号
K877 [古书契]; C913.68 [妇女问题];
学科分类号
060107 ; 060108 ; 030301 ; 1204 ;
摘要
在清代珠三角民间社会的土地房产买卖契约文书中,作为家中长辈的女性或以主立契人,或以见证人、接银人等身份出现,契约中屡屡出现的"子母商议"、"母子商议"以及"与祖母及母亲商议"等字眼,显示了女性长辈在家庭财产处分中具有重要的权利,也体现了孝文化在民间社会得到了贯彻实践。妇女的参与是契约文书生效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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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明清时期徽州妇女在土地买卖中的权利与地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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