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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珠三角契约文书反映的妇女地位研究
被引:7
作者
:
刘正刚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暨南大学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
刘正刚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杜云南
机构
:
[1]
暨南大学中国文化史籍研究所
来源
: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
2013年
/ 04期
关键词
:
清代;
珠江三角洲;
契约文书;
妇女;
D O I
:
10.13469/j.cnki.zgshjjsyj.2013.04.007
中图分类号
:
K877 [古书契];
C913.68 [妇女问题];
学科分类号
:
060107 ;
060108 ;
030301 ;
1204 ;
摘要
:
在清代珠三角民间社会的土地房产买卖契约文书中,作为家中长辈的女性或以主立契人,或以见证人、接银人等身份出现,契约中屡屡出现的"子母商议"、"母子商议"以及"与祖母及母亲商议"等字眼,显示了女性长辈在家庭财产处分中具有重要的权利,也体现了孝文化在民间社会得到了贯彻实践。妇女的参与是契约文书生效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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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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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明清时期徽州妇女在土地买卖中的权利与地位
[J].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阿风
.
历史研究,
2000,
(01)
:73
-85+190
[2]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M].杨国桢;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
大清律例.[M].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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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明清时期徽州妇女在土地买卖中的权利与地位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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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阿风
.
历史研究,
2000,
(01)
:73
-8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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