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思考

被引:13
作者
杨茂 [1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2] 西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保险合同; 明确说明义务; 利益平衡; 免责条款; 实质标准; 形式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保险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但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说明的范围、方式及其程度标准,导致理论上争议较大。实践中对保险人是否已尽该义务的认定也莫衷一是。破解上述疑难问题的前提是对该义务的立法原旨进行理性定位,避免片面强调倾斜性保护;以此为指引,对该义务履行之对象范围与程度标准的界定也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之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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