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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的本质
被引:22
作者
:
吕忠梅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吕忠梅
机构
:
来源
: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
1997年
/ 06期
关键词
:
环境法律规范;
本位;
吕忠梅;
公法手段;
法的本质;
法的理论;
私法领域;
D O I
: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1997.06.003
中图分类号
:
D922.680.4 [];
学科分类号
:
030108 ;
摘要
:
论环境法的本质吕忠梅一、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法作为一国统治阶级在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环境保护活动方面意志的体现,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必须具有法律整体的共同属性,如阶级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等。过去,人们在谈到环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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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7 / 21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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