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GMS机制启动以来,我国加强与次区域各国的合作,卓有成效地实施了100多个合作项目,建成一批标志性工程,促进了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发展次区域经济和维护地区的和平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次区域的法律框架内,没有执行机制,呈现制度性体制性缺陷。执行机制是次区域各国实现合作的必要条件和保障,没有具体和制度性的执行机制,势必导致经济合作的意向落空或受阻,必将阻碍GMS合作目标的顺利实现。从正式参与GMS经济合作的省区(云南)与沿边各国或者与接壤的局部地区进行尝试,构建简便、灵活、有效、易于操作的较低层面的执行机制,逐步推动执行机制的形成和成熟并向正式机制的过渡,是现实条件约束下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