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指出,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广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历来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分歧,它反映着北南双方经济地位和利益的重大差异。我国政府一贯倡导并积极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原则上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基本主张。与此同时,我国在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所参加的保护国际投资多边条约中,就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外资的国有化、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以及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等问题向发达国家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妥协。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历史进程和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实践来看,在和平与发展的背景下,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国际经济事务中采取灵活的策略,是有益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