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

被引:3
作者
机构
关键词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出让合同; 土地局; 大同市;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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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原告:山西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宝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进荣,山西省大同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大同市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母福祥,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士杰,山西省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干部。 原告山西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因与被告山西省大同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土地局)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向山西省大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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