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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
被引:3
作者
:
机构
: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
2000年
/ 04期
关键词
:
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出让合同;
土地局;
大同市;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
030101 ;
摘要
:
原告:山西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宝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进荣,山西省大同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大同市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母福祥,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士杰,山西省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干部。 原告山西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因与被告山西省大同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土地局)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向山西省大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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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28 / 130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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