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是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根本途径

被引:15
作者
张合林
机构
[1] 郑州大学商学院
关键词
土地产权; 市场机制; 农民财产性收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301 [土地经济学];
学科分类号
082802 ; 1204 ; 120405 ;
摘要
"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的新命题,本文认为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视角下,创造条件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是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根本途径。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财产权法律地位是前提条件,其核心是拥有对土地产权的自主处置权或交易权,使农民通过家庭承包而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权能与城市通过出让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权能一致起来;农民土地使用产权在市场中合法交易流转是充分条件。它主要包括两个领域或形式,即农业生产用地内部之间的交易流转和农用土地向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在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财产权法律地位的前提下,真正"自愿、依法、有偿"的土地市场流转机制得以形成,流转形式不断创新和完善。至于农地转非交易流转,有两种路径选择,一是在现有土地征用制度框架内,主要靠增加征地补偿费等行政手段来改进,本文阐释此路径不能很好解决问题;一是本文提出的路径,即打破现有征地制度框架,允许城乡土地产权平等进入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靠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机制,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达到土地效率和利益公平的统一,这是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和农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的内生、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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