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环境责任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被引:18
作者
钱水苗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政府环境责任; 环境公共产品;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信息公开;
D O I
10.16493/j.cnki.42-1627/c.2008.02.006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我国环境法律施行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是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应当将《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这一现状的改变结合起来,在《环境保护法》中强化政府环境责任。笔者分析了为什么要强调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介绍了美、日、俄的环境基本法在政府环境责任方面值得借鉴的规定。鉴于我国的国情,《环境保护法》应当规定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的政府环境责任,重点构建积极层面的政府环境责任体系:提供环境公共产品(服务),执行各项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公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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