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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构性减税支持老龄事业发展
被引:3
作者
:
许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
许生
机构
:
[1]
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
来源
:
宏观经济管理
|
2012年
/ 08期
关键词
:
老龄事业;
暂行条例;
税前扣除;
税收优惠政策;
税种;
税收法律法规;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扣除比例;
养老保险费;
所得税;
直接税;
D O I
:
10.19709/j.cnki.11-3199/f.2012.08.017
中图分类号
:
F812.42 [税收];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我国老龄事业税收政策特点(一)缺乏独立的老龄事业税法体系,相关税收法规散见于各项税收实体法律之中我国没有实行单独的老龄事业税法体制,而是将相关税收规定内嵌于各项税种实体法律内,在税收实体法律中单列税收条款予以相应规定。如《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耕地占用税》第八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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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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