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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管用”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
被引:4
作者:
齐艳苓
机构:
[1] 天津理工大学
来源:
关键词:
管用;
政府促进;
企业教育;
普通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法,重在"管用"。做到"管用",必须把握该法的立法核心、立法重点和立法位阶。该法的立法核心是"政府促进",应将政府的"鼓励"、"支持"变成可操作、可救济、可切实履行的政府义务和责任。该法的立法重点是"企业教育",应详尽规范合作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企业教育的目标、内容、形式、时间、考核以及企业的权利义务,真正确立企业的办学主体作用。该法的立法位阶是"普通法",应在"普通法"的层面上做好与其他相关法律间的体系考量,力求立法内容有实质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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