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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社会救助对象应当如何确定
被引:3
作者
:
杨宝山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市民政发展研究中心
杨宝山
机构
:
[1]
北京市民政发展研究中心
来源
:
中国民政
|
2003年
/ 08期
关键词
:
专项救助;
实际;
社会救助;
医疗;
住房;
低保标准;
房屋;
救助对象;
低保对象;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632 [民政工作];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有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即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的对象应该如何确定。现行的政策是这些专项救助标准基本参照低保标准,即其他各种专项社会救助主要是从低保对象中选择那些在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存在困难的家庭,实施专项救助。这样做,虽然简化了操作程序,但也容易造成部分低保对象享受到的综台救助指数远远高于低保线,而生活在低保标准边缘的困难群体可能享受不到任何待遇,从而降低了救助标准的科学合理性。对于这种现象,曾有人提出过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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