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检察制度

被引:2
作者
乌科·戈泽·古切迪奇
皮·科贝
米·乌约舍维奇
潘汉典
机构
[1] 南斯拉夫联邦
[2] 卢布雅那大学
[3] 联邦议会联邦院司法委员会
关键词
检察长; 请求; 刑事犯罪; 检察院; 公诉机关; 司法机关; 联邦法律; 行政诉讼; 民告官; 共和国; 国家形式; 社会危险性; 社会政治共同体; 诉讼行为; 诉讼上的法律行为; 南斯拉夫; 南欧;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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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南斯拉夫检察长的地位和作用是由下述因素决定的: 一、由南斯拉夫联邦宪法和各共和国、自治省宪法所规定的联邦制; 二、司法部门具有共和国的特性,这就是说,共和国和省对于在自己区域内组织司法机构的一切事项具有独立性,而且在原则上全部司法程序在共和国或省的一级终结; 三、关于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联邦、共和国和自治省之间作了新的划分; 四、检察长是"社会自我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联邦检察院的组织、职能与权力,是由联邦宪法确定的;共和国和省的检察院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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