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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检察制度
被引:2
作者
:
乌科·戈泽·古切迪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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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斯拉夫联邦
乌科·戈泽·古切迪奇
皮·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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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联邦
皮·科贝
米·乌约舍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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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斯拉夫联邦
米·乌约舍维奇
潘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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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南斯拉夫联邦
潘汉典
机构
:
[1]
南斯拉夫联邦
[2]
卢布雅那大学
[3]
联邦议会联邦院司法委员会
来源
:
环球法律评论
|
1979年
/ 02期
关键词
:
检察长;
请求;
刑事犯罪;
检察院;
公诉机关;
司法机关;
联邦法律;
行政诉讼;
民告官;
共和国;
国家形式;
社会危险性;
社会政治共同体;
诉讼行为;
诉讼上的法律行为;
南斯拉夫;
南欧;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南斯拉夫检察长的地位和作用是由下述因素决定的: 一、由南斯拉夫联邦宪法和各共和国、自治省宪法所规定的联邦制; 二、司法部门具有共和国的特性,这就是说,共和国和省对于在自己区域内组织司法机构的一切事项具有独立性,而且在原则上全部司法程序在共和国或省的一级终结; 三、关于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在联邦、共和国和自治省之间作了新的划分; 四、检察长是"社会自我保护"体系的组成部分。联邦检察院的组织、职能与权力,是由联邦宪法确定的;共和国和省的检察院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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