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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立法的思考
被引:2
作者
:
李崇义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李崇义
机构
:
[1]
浙江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来源
:
中国民政
|
2003年
/ 09期
关键词
:
民办非企业单位;
剩余财产;
营利性组织;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正> 这些年来,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已逐渐成为我国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因此加快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立法,从法律制度上切实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对于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持续性发展,十分重要。一、立法的基本思路 民办非企业单位顾名思义就是一种非菅利性的民间组织。它与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共同构成了我国非营利性组织体系。从法律概念上讲,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民间力量利用民间资金举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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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2 / 33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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