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

被引:1
作者
刘志文
机构
关键词
精神损害; 受害人; 损害赔偿; 数额标准;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1988.03.010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如何确定,通则未作具体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又迫切需要有数额标准作界限,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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