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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
被引:1
作者
:
刘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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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用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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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刘志文
机构
:
来源
:
政治与法律
|
1988年
/ 03期
关键词
:
精神损害;
受害人;
损害赔偿;
数额标准;
D O I
:
10.15984/j.cnki.1005-9512.1988.03.010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如何确定,通则未作具体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又迫切需要有数额标准作界限,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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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1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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