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平权措施的宪法争议——析联邦最高法院的两项判决

被引:18
作者
李昌道
机构
[1]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关键词
美国宪法; 平权措施; 平等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71.2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美国平权措施 ,从上一世纪七十年代以来 ,受到白人挑战 ,白人提出这是对白人的不平等 ,违反了宪法的平等权。这一宪法争议特别反映在大学入学政策上。近期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此作了两项判决 :一是“格鲁特对伯林杰”案 (Grutterv .Bollinger) ,针对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入学政策 ;一是“格拉斯对伯林杰”案 (Gratzv.Bollinger) ,针对密歇根大学部的入学政策。平权措施主要宪法依据是美国宪法第 1 4条修正案。最高法院在适用此项宪法原则时有重要例外 ,一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出发 ;一是为弥补历史上的歧视后果。最高法院又宣布 ,凡使用种族作区分标准的法律 ,必须运用“严格的透视”和“紧迫的利益”。据此 ,上述两项新判决 ,都有利于“种族多元化”和平权措施。这是美国当前对平权措施宪法争议的最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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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7 / 110+136 +136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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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 [1] 美国宪法纵横论[M]. 复旦大学出版社 , 李昌道 著, 1994
  • [2] 美国宪法史稿[M]. 法律出版社 , 李昌道 著, 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