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划生育制度的合宪性调整

被引:31
作者
王贵松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法; 宪法义务; 合宪性;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8.04.007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宪法义务,可以容身于宪法的价值体系之中,但其制度设计和实施手段需要作合宪性的调整,否则将导致本可合宪的宪法义务丧失宪法上的正当性。基于基本国策的政策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对于生育子女的数量规定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定期作出评估和调整。该法的核心保障机制和惩罚性措施应在保护个人的生育权和隐私权、保护胎儿的生命、保护私人的平等权与保障计划生育义务得以履行之间进行权衡,以确保计划生育制度在合宪的前提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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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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