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与无因管理之债的界分与协调——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3条

被引:10
作者
王道发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之债; 侵权责任法; 补偿义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传统理论中,合法性是侵权责任和无因管理之债界分的根本标准,但是细分两种制度的利益衡量冲突和价值选择取向,以正当性代替合法性才能真正界分和协调两种制度。两种规范制度存在交叉和竞合关系,发生不同的法律效力。但是随着现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代替无因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防止、制止侵害行为的见义勇为应当受《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制,这正是以补偿义务为形式的损失分担制度的发展,使侵权责任法的调整领域不断扩张的结果,同时也是"大侵权主义"民法发展趋向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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