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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谈我国刑法立法的积极与谨慎
被引:43
作者
:
郎胜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
郎胜
机构
:
[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
来源
:
法学家
|
2007年
/ 05期
关键词
:
和谐社会;
刑法;
刑罚谦抑;
D O I
:
10.16094/j.cnki.1005-0221.2007.05.017
中图分类号
: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4 ;
摘要
:
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刑法立法活动比较积极。由于快速发展过程中新的矛盾、问题、挑战仍将不断涌现,推动刑法不断发展的基本动因短时间内不可能根本改变,相当一段时期内刑法立法的活跃态势仍将持续。但刑法是把双刃剑,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刑法的负面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这也是提高执政能力的要求。要坚持刑罚谦抑原则,将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选项,防止动辄主张动刑的泛刑法化倾向。可以预见,随着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取得进展,刑法立法的趋势会不断趋缓,刑罚力度将趋于宽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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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0 / 63+132 +132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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