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及其类型的理论界定与探索

被引:58
作者
杨解君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主体; 缺陷; 重新界定;
D O I
10.13415/j.cnki.fxpl.1999.05.005
中图分类号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中的基本概念,但目前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尚存在一些缺陷:与主体的组织构成相矛盾,与组织的行政活动不相协调,难以解决违法主体与责任主体的衔接关系以及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协调关系,也不便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鉴于此,需要对行政主体予以重新界定和划分。本文将原行政主体概念( 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修正为: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个人;并且在此基础上将行政主体划分为名义行政主体、过渡行政主体和实际行政主体三种类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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