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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务院關於改变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
被引:2
作者
:
周恩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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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h-index:
0
机构:
國务院總理
周恩來
机构
:
[1]
國务院總理
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
1956年
/ 01期
关键词
:
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
人民共和;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为保障少數民族参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权利,若干地區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關於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建立了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这在当時是必要的。經过幾年來民族平等政策的貫徹,凡在區域内有少數民族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各民族都有了適当的代表名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佈後,少數民族参加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会的权利更得到了充分保障。因此,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过去建立的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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