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被引:11
作者
江必新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具体行政行为; 非诉; 相对人; 审查对象; 合法性判断; 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 抽象行政行为; 制定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 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复议机关;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3.04.009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作者认为,要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必须正确处理审查原告行为与审查被告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鉴别、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非诉行政行为的效力确认、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相关联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关系。作者主张确认原告行为是否合法只是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个环节,不能以审查原告行为的合法性代替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鉴别;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有权确认相关联的非诉行政行为的效力,但须严格把握确认条件;审查对象不一定是被告直接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可能是被告以外的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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