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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对暴利行为的处罚规定
被引:1
作者
:
李长峰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李长峰
机构
:
来源
:
北京工商
|
1995年
/ 02期
关键词
:
行滥;
暴利;
商品;
流刑;
三千里;
处罚规定;
计量器具;
检验印记;
徒刑;
定罪处罚;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9 [中国法制史];
学科分类号
:
030102 ;
摘要
:
唐代,社会生产力发展较快,商品生产相对活跃,市场空前繁荣。在市场竞争中,有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不惜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以牟取暴利,如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使用非法计量器具,坑害他人;把持市场、垄断物价等等。这些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唐王朝从维护自身的统治出发,用国家法律形式,对上述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有关处罚规定集中反映在《唐律·杂律》中,大略如下: 一、对粗制滥造、偷工减料行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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