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的最低责任年龄不应降低

被引:10
作者
赵秉志
机构
关键词
责任年龄; 少年儿童; 我国刑法; 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典; 刑事立法;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1988.01.018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近年来,各地不断发现已满12、13岁但不满14岁的儿童实施强奸、抢劫、杀人、放火、惯窃等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事例,有些情节和后果还非常严重,而且具有一定的比例。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能追究不满14岁的实施严重危害行为者的刑事责任。针对这种情况,有的同志认为,刑法中对这些不满14岁儿童的严重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减弱了刑事制裁的威慑力量,呼吁要重视这一问题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另有一些论著,则直截了当地提出应当修改我国《刑法》关于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的规定,将之降低为12岁或13岁的主张。有的论著提出,根据调查材料,目前我国实施刑法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的始发年龄中,最小的从10岁开始,较为普遍的是12、13岁,鉴于青少年违法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和现实,很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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