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下说明义务之履行

被引:19
作者
梁鹏
机构
[1]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关键词
说明义务; 说明范围; 说明方式; 可操作性; 可证明性;
D O I
10.13497/j.cnki.is.2009.07.002
中图分类号
D922.284 [保险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经过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新《保险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对说明义务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原《保险法》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修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之后,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大大扩展,包括不负赔付责任的条款、限制责任条款和涉及特定责任的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宜采取书面解释与询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以加强说明义务的可操作性和可证明性。同时,保险人的说明程度宜采取"理性外行人标准"。
引用
收藏
页码:13 / 18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保险法评论[M]. 中国法制出版社 , 谢宪, 2009
[2]  
消费者法论[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金福海著, 2005
[3]  
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苏号朋著, 2004
[4]  
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研究[M]. 中国检察出版社 , 曹兴权著, 2004
[5]  
保险学[M].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 袁宗蔚著,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