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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
被引:108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王欣新
李江鸿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李江鸿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
政治与法律
|
2009年
/ 11期
关键词
:
破产重整;
自行管理;
管理人;
职权配置;
D O I
:
10.15984/j.cnki.1005-9512.2009.11.017
中图分类号
:
D922.291.92 [破产法];
学科分类号
:
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
摘要
:
我国破产法对重整中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度尚不够具体,有待进一步完善。立法设定债务人自行管理条件时,应当考虑申请重整的主体、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意愿和能力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等因素。立法应允许债务人在提起重整申请的同时提起自行管理的申请。在自行管理模式下,立法应当区分调查及检查权、撤销权及追讨财产型职权、重整事务型职权、监督权等职权,并在债务人和管理人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债务人管理层聘任专业机构和人员的报酬支出属于破产费用,管理层自身的报酬则属于共益债务。在自行管理模式下,重整相关参与人员的报酬数额及确定方式应适用特殊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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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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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企业破产法教程.[M].李国光;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
破产法.[M].王欣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
《德国破产法》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兼评我国《破产法》第73条
[J].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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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何旺翔
.
江苏社会科学,
2008,
(01)
:121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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