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新探

被引:11
作者
董坤 [1 ,2 ]
机构
[1]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2] 湖南大学“腐败预防与惩治协同创新中心”
关键词
律师辩护权; 调查取证权; 新《刑事诉讼法》; 申请取证权;
D O I
10.14086/j.cnki.wujss.2016.02.015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D926.5 [律师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从论理解释的话语切入,横向比较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在"实然"与"应然"间赋予了辩护律师侦查中的调查取证权。然而,侦查阶段引入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并非意在形成实质平等的两造对抗,而在于规范修正侦查行为,遏制非法侦查以及保证侦查的客观全面,其对案件侦查带有"补遗"、"纠偏"的辅助性效果。因此,面对侦查权,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应予必要限制,保持"谦抑",在具体实践中要比照任意侦查,从明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事项入手。除此以外,侦查机关与辩护律师的观念转变,相关配套制度、措施也应有效跟进,为新制度的推行提供坚实的条件支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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