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组织提供者法律保护模式之建构

被引:5
作者
赵西巨
机构
[1] 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关键词
人体组织; 法律保护; 知情同意; 财产;
D O I
10.19752/j.cnki.1004-6607.2008.04.001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我国民法界,在如何保护人体组织提供者利益问题上尚有分歧,但一般认为,与人体分离后的组织和器官为"物"。基于知情同意的人格保护模式可以有效地保护人体组织提供者就组织的分离、使用和处置进行控制的权利,能达到我国目前的财产保护学说所需要的效果,单辟一个不完整的财产权利价值不大。更重要的是,启用知情同意和人格保护的制度有利于保护人的尊严和自主权,能与各国所倡导的无偿捐赠模式达到一致,且能促进利他主义价值观和社会凝聚力,副作用较小但益处却不小,应得到优先考虑。知情同意原则的不断发展将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主张基于知情同意的人格保护和无偿捐赠并不排斥人体组织提供者就商业后续开发主张利益分享。
引用
收藏
页码:4 / 8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