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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排污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评“企业诉环保局无权禁止达标排放强致癌物案”
被引:3
作者
:
杨朝霞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林业大学法律系
杨朝霞
机构
:
[1]
北京林业大学法律系
来源
:
环境教育
|
2010年
/ 07期
关键词
:
排污行为;
行政法律义务;
《大气污染防治法》;
排放标准;
排放限值标准;
环保部门;
超标排污;
环境标准;
环境卫生标准;
排除危害;
环境民事责任;
标准误;
规章;
民事违法;
排污单位;
达标排放;
强致癌物;
企业;
企业管理;
环保局;
环境保护局;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8 ;
摘要
:
理论上我们很容易把环境标准误认为是法律的一种,把它也视为环境法的渊源,进而把环境标准视作判定环境行为是否合法的准则。其实,这是不对的,因为环境标准本身并不是法,在现行立法框架下,它只是属于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行政主体制定的不属于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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