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劳动教养适用程序构想

被引:5
作者
吴春
机构
[1] 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科研处
关键词
劳动教养; 县级人民法院; 意见书;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公安机关;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6.8 [劳动教养制度];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一、现行劳动教养适用程序的弊端现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原则确立了劳动教养适用程序,即公安机关办案、呈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场所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活动实行监督的基本模式。但是,在长期的劳动教养实践中,却形成了公安机关独家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办案、呈报、审批、复议),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只监督执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的不正常现象。无论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讲,现行劳动教养适用程序都存在着许多弊端,已明显不适应新时期准确、及时适用劳动教养,发展劳动教养事业,保障公民人权的需要。其弊端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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