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现行劳动教养适用程序的弊端现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原则确立了劳动教养适用程序,即公安机关办案、呈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场所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活动实行监督的基本模式。但是,在长期的劳动教养实践中,却形成了公安机关独家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办案、呈报、审批、复议),司法行政机关的劳动教养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只监督执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的不正常现象。无论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实践上来讲,现行劳动教养适用程序都存在着许多弊端,已明显不适应新时期准确、及时适用劳动教养,发展劳动教养事业,保障公民人权的需要。其弊端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