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授权立法问题探析

被引:5
作者
潘书宏
王书娟
机构
[1]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系
关键词
平潭综合实验区; 地方立法; 涉台立法; 授权立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极其特殊性决定了其先行先试离不开授权立法。《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规划》等中央文件不是直接的授权决定,但其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授权立法提供了政策支撑。平潭综合实验区授权立法的授权主体应是全国人大,被授权主体应是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政府;授权内容当前应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规划》的"改革开放"和"保障措施"中的相关事项中选择,一事一授权;授权的方式应将主动授权和依申请授权相结合;授权决定方式应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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