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讯息自决权之范围及其界限

被引:3
作者
张源泉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讯息自决权; 人格权; 领域理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51.6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现代生活中,科技的发展使得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储存成为可能,个人难以保护其隐私。为能对抗这种新型态的人格侵害,个人的讯息自决权遂成为一项重要的基本权。本文探讨德国讯息自决权之发展源由及其内涵。德国讯息自决权的概念及发展源自联邦宪法法院之"人口普查法判决";此权利是从自我表现权延伸而来,得对抗国家无限制的调查、储存、使用与传递个人信息。为确立讯息自决权的保护范围与界限,领域理论将个人的私生活划分为绝对受保护的核心领域、不可侵犯的私人生活领域。人口普查法判决着眼于领域理论的功能面向,以是否造成人格权核心领域之侵犯,作为是否禁止信息传递与连结的基准。但个人对其数据并无绝对的控制权,在重大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个人必须忍受其权利的限制,而国家对此权利的限制则必须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与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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