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过失刑事责任观念在当代社会中的弊病——新的趋势与展望

被引:14
作者
Bernd SCHUNEMANN
王秀梅
机构
[1]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刑事责任; 概念; 刑事法律责任; 思维形式; 过失犯罪; 危害结果; 刑事处罚; 行为人;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01.03.010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正> 一、传统过失犯罪刑事责任观念早期的、现代的解释1.当我们在欧洲范围内探讨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传统观念时,自然会意识到欧洲各种法律制度关于过失刑事责任基本观念之间的差异。西班牙法律规定了普遍过失犯罪行为,即康迪格(Codigo)刑法第565条规定如下: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任何故意实施严重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应被判处6个月零1天至6年监禁刑。如果因职业疏忽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严重伤害结果的,应处以本条规定之最高监禁刑。英国的法律与之截然相反,至少在普通法范围内传统上只处罚故意犯罪,而不处罚过失犯罪。然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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