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被引:1
作者
张大成 [1 ]
庞连华 [2 ]
机构
[1]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2] 淮滨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
农村土地; 所有权主体; 集体成员大会; 土地管理委员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2 [农业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经历了土地农民私有到土地集体所有的变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被我国现行立法和政策所确立。针对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产生的弊端,许多学者就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不同的建议。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应该明确"农民集体"的概念,建立"农民集体"的意思形成机制和意思表达机制,即确立集体成员大会作为其意思形成机关,设立村土地管理委员会作为其意思表达机关,赋予村民委员会和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监督权,从而使农民个人真正享有土地权益,完善现行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
引用
收藏
页码:15 / 18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7 条
[1]  
中国土地法理论研究.[M].刘俊; 著.法律出版社.2006,
[2]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苏力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3]  
谁还在行使权力.[M].沈岿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  
法理学.[M].(美)E.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5]  
中国土地权利研究.[M].王卫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6]   论转型社会中的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制度变革——兼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J].
李国英 ;
刘旺洪 .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7, (04) :86-94
[7]   国有化: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变革之路 [J].
颜运秋 ;
王泽辉 .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 (02) :10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