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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的法律目的条款探究
被引:4
作者
:
竺效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浙江林学院环境法研究所浙江临安
竺效
机构
:
[1]
浙江林学院环境法研究所浙江临安
来源
: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5年
/ 03期
关键词
:
环境保护法;
法律目的;
代内公平;
代际公平;
权利公平;
生态安全;
环境安全;
D O I
:
10.15991/j.cnki.411028.2005.03.010
中图分类号
: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环境资源法部门应当以被修正了的,以“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权利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可持续发展思想为其伦理学起点,以科学发展观为其政治思想基础。如果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该法律部门的基本法,那么应当修改其法律目的条款为:本法的目的是保障与人类息息相关的生态系统和自然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不受不可恢复的污染、破坏,实现人类、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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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2 / 45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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