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没收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3
作者
黄自强
机构
[1] 湖南文理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
关键词
特别没收; 主体; 客体; 诉讼时效;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特别没收相对于没收财产刑而言,其范围包括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违禁品与依据相当性原则所确定的供犯罪所用的财物。特别没收的决定权为人民法院。作为一种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同样适用诉讼时效。当特别没收不能时应当对其作出法律上的评价,而不是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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