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上瑕疵担保责任、履行障碍法与缔约过失责任

被引:16
作者
王洪亮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关键词
瑕疵; 瑕疵担保; 缔约上过失; 履行障碍法; 先合同义务; 合同后义务;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5.04.009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物的瑕疵担保制度是否被规定在《合同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瑕疵担保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不完全履行的类型,但其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中成为与履行障碍法并列的制度,即使在德国债法改革后也是如此。瑕疵担保制度与不完全履行、缔约上过失等制度,在调整合同后义务以及合同前义务上,存在竞合关系,如何确定它们之间的界限,端赖于具体的价值衡量,基于瑕疵担保制度独有的对买卖双方利益的重新衡量,瑕疵担保制度的调整领域呈现扩张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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